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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單禁沒,90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崇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57號被告辜崇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57號、第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8D042)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 淑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1 白色結晶1包(驗餘重量0.1474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TDM%2C115%2C%E5%96%AE%E7%A6%81%E6%B2%92%2C90%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