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原 告 日商Central硝子株式會社(セントラル硝子株式 会社)法定代理人 前田一彥 原 告 基佳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七井 秀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趙珮怡律師 被 告 陳昭榮 訴訟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張浩倫律師被 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亞理 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嘉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指定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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