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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單禁沒,100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明裕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彈2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及三氟依托咪酯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無誤。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27至229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違禁物,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謝玉琪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扣押物品及數量  備 註 1. 白粉1包(驗餘淨重0.135公克)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白粉1包(檢品編號:A24),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檢品編號:A24,海洛因檢驗前淨重0.139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0.135公克。 2. 晶體2包(合計驗餘總毛重4.547公克)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包取1包鑑驗,晶體1包(檢品編號:B12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檢品編號:B121,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2.692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2.689公克。 3.晶體2包合計驗餘總毛重4.547公克。 3. 電子菸彈2個(驗前毛重分別為5.51公克、5.4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檢品編號B122電子菸彈(透明液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5.48公克);電子菸彈(紅棕色液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5.5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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