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LDM,115,基簡,672,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0: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簡朝麟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8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易字第325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朝麟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參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簡朝麟明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及同條項第4款列管之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7日14時5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共計3包,藏放在其新北市○里區○○0號之1住處內,而持有之。嗣於114年8月27日14時5分許,為警在上揭住處執行搜索時,扣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3包,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之自白。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0月15日刑理字第1146135234號鑑定書。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㈣、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同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與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達六旬,有相當社會經驗及智識,當知悉毒品殘害自身身心健康,竟無視我國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經許可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易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危險性,影響整體社會秩序,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減緩病痛)、持有數量及期間等情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卷第85頁至第87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3包(驗後淨重共計208.38公克),經送驗結果,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等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0月15日刑理字第1146135234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25頁至第328頁)在卷可稽,因袋內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已混同難以分離,連同其上殘留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應一併視為該第三級毒品之一部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且其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櫻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純度(%) 驗前 純質淨重(g) 備註 1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9 22.36 第三級 2-溴-4-甲基苯丙酮 43 50.61 第四級 2-氯-甲基苯丙酮 8 9.41 2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50 43.41 第三級 2-溴-4-甲基苯丙酮 19 16.49 第四級 2-氯-甲基苯丙酮 10 8.68 3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44 2.53 第三級 2-溴-4-甲基苯丙酮 33 1.9 第四級 2-氯-甲基苯丙酮 6 0.34 總計 第三級 68.3 第四級 8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