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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聲,835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兼 受刑人 梁家偉

上列具保人兼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115年度執更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家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梁家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千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58號傷害案件,於民國114年12月5日由本院指定保證金2千元,經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確定後,與另案(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071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戶籍資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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