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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聲,858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聿凱(原名黃聖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聿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聿凱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各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犯罪行為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其中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見執聲卷第3頁)在卷可證,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請求給予適量定刑,希望刑度為2年,見本院卷第59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犯罪類型、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動機、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內外部界線等因素為整體非難評價,併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內外部限制,兼衡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櫻姿【附表:受刑人黃聿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間某日至111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0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63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12月30日 114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7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65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7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8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09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09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0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6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6日 114年3月12日 114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8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8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7     8 (此欄空白)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243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10號 114年度訴字第3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4日 115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10號 114年度訴字第319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6日 115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61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27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2C115%2C%E8%81%B2%2C858%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