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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訴,43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中

何永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56號、第7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志中、何永宗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辯論終結,然因此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首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蔡淳涵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2C115%2C%E8%A8%B4%2C43%2C202609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