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被告徐伯維被訴詐欺等案件,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蔡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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