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張喬涵、彭玉琴於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64號被告高天祐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蔡淳涵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2C115%2C%E9%99%84%E6%B0%91%2C774%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