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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電信欠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LDV,115,審基原小,7,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0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陳富美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審基原小字第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許宴瑄 被 告 陳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