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許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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