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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交簡附民,33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顏文龍被 告 楊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法 官 金大可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5%2C%E4%BA%A4%E7%B0%A1%E9%99%84%E6%B0%91%2C33%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