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陳冠蓁被 告 陳昱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李維綱應負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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