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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訴,2071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洪敏智

被 告 劉武祥

劉柏賢

陳威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培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4%2C%E8%A8%B4%2C2071%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