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洪敏智
被 告 劉武祥
劉柏賢
陳威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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