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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訴,2232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晉瑋 送達代收人 黃柏源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晉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冠盈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4%2C%E8%A8%B4%2C2232%2C2026091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