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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勞補,67,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1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鄭慧君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 告 鄭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佩璇即迎豐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9,840元,其中包含失業補助損失219,84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與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符,無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適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9,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
二、被告江佩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