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1321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黃榆淨
被 告 蔡慶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
起訴狀附表所示本票債權,就其中超過新臺幣(下同)572,00
0元之部分對原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2,888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計算計算至起訴時之本金、利息合計8
44,888元元-572,000元=272,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
40元。
二、被告蔡慶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 1 本金 800,000元 800,000元 2 利息 115年1月29日 115年6月5日 (128/365) 16% 44,888元 合 計 844,888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1321%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