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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1321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黃榆淨 被 告 蔡慶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 起訴狀附表所示本票債權,就其中超過新臺幣(下同)572,00 0元之部分對原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2,888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計算計算至起訴時之本金、利息合計8 44,888元元-572,000元=272,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 40元。 二、被告蔡慶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    1 本金 800,000元     800,000元 2 利息  115年1月29日 115年6月5日   (128/365) 16% 44,888元 合  計       844,888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1321%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