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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2005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葉亞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萬0,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2萬9,169元 1 利息 11萬9,796元 115年6月24日 115年7月20日 27/365 15% 1,329元  小計       1,329元 合計        13萬0,498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2005%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