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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2027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 告 陳妙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賢德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兩造間就舊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耕地租約影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周煒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2027%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