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43號原 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盛企業社即鄧宜民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鄧宜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郭嫚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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