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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84 裁判日 2026-05-07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84號 聲 明 人 肖炳暉 護照號碼:H22294675(香港居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肖炳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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