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給付醫療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小,1566,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公司/法人
- 被告林政智(原名:林弘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訴訟代理人 朱美芳 被 告 林政智(原名:林弘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813元,及自115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813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