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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補,2311,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311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嗣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