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護,161,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機關
- 相對人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9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疑似受虐性腦傷,於大千醫院急診治療,同日透過救護車轉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後續經診斷有「右側額頂葉少量偏亞急性硬腦膜下出血、中線大腦簾蜘蛛膜下腔出血、雙側眼底多層次視網膜出血、左鎖骨陳舊性骨折」,114年12月3日辦理出院,因無法排除相對人父母施虐可能,聲請人於同日依同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聲明安置規定:本件相對人手足透過親屬安置方式進行,近期相對人父母皆有透過教會活動接觸相對人手足,與相對人手足頻繁肢體互動,使親屬照顧者感到困擾,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26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向相對人父母重申保護安置規定,目前皆可配合進行中。(二)相對人父母現況:相對父目前於人力仲介擔任清潔工,穩定度待追蹤;相對人母於6月7日自傷,6月8日返家,6月9日再自傷,6月16日出院,目前無業且無規律執行勞動役服務,持續有身心議題。(三)親子會面:6月26日早上9時安排親子會面,會面過程相對人母試圖與相對人手足親近,甚至有意願想抱相對人CA00000000-0,但受限相對人母身心與健康狀況,其抱相對人CA00000000-0一下後,則將相對人CA00000000-0交由相對人父照顧,相對人CA00000000-0則可依個人需求與相對人父母互動;7月20日安排親子會面,相對人母精神狀況較為不濟,相對人母表示晚上服藥後,大多會持續睡眠至隔日中午左右,相對人父對於相對人手足照顧方面可提供適當協助,惟互動方面較為被動,需聲請人引導相對人父加入互動。(四)相對人手足現況:最近一次訪視日期為8月10日,觀察相對人手足受照顧狀況佳,與照顧者有良好依附關係;另相對人CA00000000-0目前就讀幼兒園,雖有些分離焦慮但整體適應狀況良好,相對人CA00000000-0部份,因天氣因素有尿布疹、玫瑰疹等病徵,相對人CA00000000-0整體恢復狀況良好,目前已痊癒,整體狀況穩定,腦部放電部份定期回診評估減藥或停藥。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手足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相對人手足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275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雖已就業,惟就業情形仍未穩定,尚難認已具備穩定的照顧能力;相對人母近期曾有服用安眠藥自殺紀錄,顯示其情緒管理及衝動控制能力尚未穩定。綜觀本件現階段之家庭功能及照顧條件,相對人父母均仍有持續接受社工處遇、提升親職知能及強化照顧能力之必要。衡酌兩名相對人年齡尚幼,仍高度仰賴照顧者提供安全穩定的照顧環境,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之考量,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社政單位協助進行風險控管及照顧安排,以維護相對人生存及發展權益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二名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