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補,2250,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2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張建贛
- 被告賴金治
- 被告廖來春
- 被告廖品綸
原始抬頭(逐字)
被 告 賴金治 廖來春 廖品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且與其屋齡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1,362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並參以系爭房地,房屋部分之總面積為138.67平方公尺,此亦有系爭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循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約為1,266萬9,168元【計算式:9萬1,362元×138.67平方公尺=1,266萬9,168元】,顯高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500萬元,是依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建物坐落/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70.76 全部 ⒈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資字第11442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民國93年11月3日 權利人:賴金治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債務人:黃鑾英、賴新天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⒉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資字第11442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民國93年11月3日 權利人:廖來春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債務人:黃鑾英、賴新天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⒊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登字第018640號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登記日期:民國114年2月21日 權利人:賴品綸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債務人:黃鑾英、賴新天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層數:3層 層次面積: 一層:43.59 二層:44.86 三層:44.86 突出物:5.36 總面積:138.6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