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782號債 權 人 瑶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即公司大小章)。㈢陳報債務人宇叡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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