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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訴,1973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

法定代理人 徐維謙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被 告 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錚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原告欄「法定代理人林牧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徐維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學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4%2C%E8%A8%B4%2C1973%2C20260910%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