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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372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沐東 債 務 人 陳濬箖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施瑪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吳佳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4%BF%83%2C23729%2C2026091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