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沐東 債 務 人 陳濬箖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施瑪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吳佳曉」。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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