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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4761,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米富聰
- 債務人黃寶霜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761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米富聰
債 務 人 黃寶霜
一、㈠債務人米富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6,091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若對債務人米富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寶霜負擔。㈡債務人米富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04元,及其中⑴新臺幣25,743元自民國115年8月6日起⑵新臺幣23,344元自民國115年8月6日起⑶新臺幣3,552元自民國115年8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⑵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⑶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