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777號債 權 人 戴宜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宜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補正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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