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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4801,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蘇志國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債 權 人 蘇志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鴻鍛造模有限公司、王炳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㈡確認王炳彥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並提相關之釋明文件資料。㈢補正工程契約書影本。㈣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30日之起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