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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4856,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陳泰元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856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泰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附件),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㈡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72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