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776號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俐雅即鑫鈺貿易企業社、鑫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炯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共同簽發新臺幣16,618,000元是否有誤?與附件本票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16,680,000元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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