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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票,7784,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蔡瑋哲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784號聲 請 人 蔡瑋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逸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2紙。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並補正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息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