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51、12711號、113年度偵字第326、4599、6058、8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翰林為追討告訴人楊岳橙(下稱楊岳橙)積欠同案被告任翊華(由本院另行審結)之賭債,竟意圖損害楊岳橙之利益與散布於眾,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9所列時、地,與同具散布於眾之意圖,基於加重誹謗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林定平(由本院另行審結),隨機發送印有國軍之恥等字樣之楊岳橙身分證影本;被告復承前犯意,另於附表編號12、14、15、
16、17所列時、地,將印有告訴人楊如萍(下稱楊如萍)包庇楊岳橙債務等語之詆毀文句及楊岳橙身分證影本之紙張撒在路面上,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再於附表編號18、19所列時、地,朝被害人蔡燕雪住處之大門噴漆,並手持棍棒砸毀監視器,使遭潑漆之家門之外觀效能受損與監視器毀壞(毀損部分均未據提出告訴),並足生損害於楊岳橙與楊如萍之人格、社會評價及楊岳橙之資訊自決權,更使楊岳橙、楊如萍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蔡翰林業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死亡等情,有被告蔡翰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5號卷3第91頁)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法 官 姚韋汶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賴瑩芳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及態樣 涉案被告 告訴人 1 112年3月19日22時7分許 被告任翊華於左列時間,至新竹空軍基地(址設新竹市○○區000號)指名要找告訴人楊岳橙,並跟基地之大門哨兵聲稱告訴人楊岳橙積欠債務。 任翊華 楊岳橙 2 112年3月20日19時許 被告任翊華於左列時間,至新竹空軍基地指名要找告訴人楊岳橙,並跟基地之大門哨兵聲稱告訴人楊岳橙積欠債務。 任翊華 楊岳橙 3 112年3月27日16時許 被告任翊華於左列時間,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語氣不善、態度蠻橫向告訴人楊如萍索討債務,未果。 任翊華 楊如萍 4 112年3月28日14時許 被告任翊華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恫稱:「我明天早上就去那邊舉白布條,看你們怎麼做生意」等語,致告訴人楊如萍心生畏懼。 任翊華 楊如萍 5 112年4月4日0時40分許 被告徐凱浩受被告任翊華指使,於左列時間,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於大門張貼印有欠錢還錢等字樣之告訴人楊岳橙身分證影本,致告訴人楊岳橙、楊如萍心生畏懼。 任翊華、徐凱浩 楊岳橙、楊如萍 6 112年4月14日5時5分許 被告徐凱浩受被告任翊華指使,於左列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於大門張貼印有欠錢還錢等字樣之告訴人楊岳橙大頭照,並朝大門、招牌、地面潑灑紅色油漆。 任翊華、徐凱浩 楊岳橙、楊如萍 7 112年4月14日5時30分許 被告徐凱浩受被告任翊華指使,於左列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至告訴人楊岳橙住處(新竹市○區○○○街000巷0000號3樓),於大門張貼印有欠錢還錢等字樣之告訴人楊岳橙大頭照,並朝大門、招牌、地面潑灑紅色油漆。 任翊華、徐凱浩 楊岳橙、楊如萍 8 112年4月17日1時34分許 被告徐凱浩受被告任翊華指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朝大門、招牌、地面潑灑藍色油漆。 任翊華、徐凱浩 楊如萍 9 112年4月27日18時20分許 被告蔡翰林、林定平於左列時間,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隨機發送印有國軍之恥等字樣之告訴人楊岳橙身分證影本。 蔡翰林、林定平 楊岳橙、楊如萍 10 112年4月29日20時許 被告孫健民於左列時間,至告訴人楊岳橙祖母蔡燕雪住處(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向蔡燕雪恫稱:「我知道告訴人楊如萍之工作地、告訴人楊岳橙在新竹空軍基地當兵,會派小弟在營區門口堵他」等語,經蔡燕雪轉告告訴人楊岳橙,致告訴人楊岳橙心生畏懼。 孫健民 楊岳橙 11 112年5月2日15時許 被告孫健民、徐崇禎於左列時間,至告訴人楊岳橙祖母蔡燕雪住處(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於大門張貼印有國軍之恥等字樣之告訴人楊岳橙身分證影本。 孫健民、徐崇禎 楊岳橙 12 112年5月10日18時20分許 被告蔡翰林於左列時間,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準備發放印有楊如萍包庇楊岳橙債務等語之詆毀文句及楊岳橙身分證影本之紙張,未果。 蔡翰林 楊岳橙、楊如萍 13 112年5月14日2時10分許 被告徐凱浩受被告任翊華指使,於左列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楊岳橙祖母蔡燕雪住處(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在家門潑灑黑色油漆,經蔡燕雪轉告告訴人楊岳橙,致告訴人楊岳橙心生畏懼。 任翊華、徐凱浩 楊岳橙 14 112年5月15日18時5分許 被告蔡翰林於左列時間,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將印有楊如萍包庇楊岳橙債務等語之詆毀文句及楊岳橙身分證影本之紙張,向車窗外灑去。 蔡翰林 楊岳橙、楊如萍 15 112年5月17日18時25分許 被告蔡翰林於左列時間,搭乘車牌號碼不詳之銀色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地即托嬰中心(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3樓),將印有楊如萍包庇楊岳橙債務等語之詆毀文句及楊岳橙身分證影本之紙張,向車窗外灑去。 蔡翰林 楊岳橙、楊如萍 16 112年5月20日19時50分許 被告蔡翰林於左列時間,搭乘車牌號碼不詳之銀色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將印有楊如萍包庇楊岳橙債務等語之詆毀文句及楊岳橙身分證影本之紙張,向車窗外灑去。 蔡翰林 楊岳橙、楊如萍 17 112年5月25日17時20分許 被告蔡翰林於左列時間,搭乘車牌號碼不詳之銀色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楊如萍工作場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托嬰中心),將印有楊如萍包庇楊岳橙債務等語之詆毀文句及楊岳橙身分證影本之紙張,向車窗外灑去。 蔡翰林 楊岳橙、楊如萍 18 112年5月28日20時13分許 被告蔡翰林於左列時間,搭乘車牌號碼不詳之銀色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楊岳橙祖母蔡燕雪住處(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手持噴漆使該址大門外觀效能受損,並手持棍棒將該址監視器砸毀,經蔡燕雪轉告告訴人楊岳橙,致告訴人楊岳橙心生畏懼。 蔡翰林 楊岳橙 19 112年5月30日19時50分許 被告蔡翰林於左列時間,搭乘車牌號碼不詳之白色自小客車,至告訴人楊岳橙祖母蔡燕雪住處(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手持棍棒將該址監視器砸毀,經蔡燕雪轉告告訴人楊岳橙,致告訴人楊岳橙心生畏懼。 蔡翰林 楊岳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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