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艷虹對原告蕭金山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於115年8月21日該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本院交附民字卷二第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子平法 官 鍾詔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彭子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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