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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交附民,94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蕭金山 被 告 陳艷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第21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艷虹對原告蕭金山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於115年8月21日該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本院交附民字卷二第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子平法 官 鍾詔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彭子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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