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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