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設新北○○○○○○○○(新北市○○區○○里○○○道0段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宏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5日確定,並於115年7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另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此關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被告許宏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2月1日上午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5樓內,以燒烤玻璃球內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8時30分許,為警上址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17.458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乙組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菸頭1個,復徵得其同意採尿檢體送驗,結果呈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訊據被告坦承扣案如附表所式之物為其施用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卷第112頁),而其上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5年月14日確定,嗣於115年7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304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蒐證照片、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32)、前開臺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暨送達證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毒偵卷第21至29頁、第51至54頁、第35頁、第129至133頁、第199至205頁、緩字卷第14至15頁),並經核閱聲請人所附之偵查卷宗後確認無訛,首堪認定屬實。㈡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4袋(驗餘淨重17.4188公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3年3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67、169頁)。據上,堪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至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以及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所含之毒品殘渣,在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亦均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張佑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4袋(驗餘淨重17.4188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67頁、第16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3年度青字第48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41頁) 2 吸食器具 1組 經乙醇沖洗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67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3年度紅字第6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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