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80號原 告 黃惠華
被 告 林珉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8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法 官 許峻彬法 官 陳志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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