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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3,建,277,2026091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77號上 訴 人 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競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