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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補,142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29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一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8萬0,40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聲明請求之利息暨違約金,按前揭規定,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8月17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0,985元(計算式均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86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0,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8萬404元) 1 利息 248萬404元 114年6月15日 114年8月17日 (64/365) 4.5% 1萬9,571.41元 2 違約金 248萬404元 114年7月16日 114年8月17日 (33/365) 0.45% 1,009.15元 小計 2萬580.56元 合計 250萬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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