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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補,1436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36號原 告 劉昶志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王憲邦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連帶給付91萬8,000元元,及其中90萬元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㈢被告連帶給付50萬5,000元,及其中50萬元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聲明後段請求之利息暨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8月5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4萬0,94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160萬元) 1 利息 160萬元 115年7月1日 115年8月5日 (36/365) 16% 2萬5,249.32元 2 違約金 160萬元 115年7月1日 115年8月5日 (36/365) 36.5% 5萬7,600元 小計 8萬2,849.32元 項目2(91萬8,000元) 1 利息 90萬元 113年10月4日 115年8月5日 (1+306/365) 16% 26萬4,723.29元 2 違約金 90萬元 113年10月4日 115年8月5日 (1+306/365) 5% 8萬2,726.03元 小計 34萬7,449.32元 項目3(50萬5,000元)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10月22日 115年8月5日 (1+288/365) 16% 14萬3,123.29元 2 違約金 50萬元 113年10月22日 115年8月2日 (1+285/365) 5% 4萬4,520.55元 小計 18萬7,643.84元 合計 364萬0,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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