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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補,1440,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維鴻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40號原 告 陳維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超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