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55號原 告 杜宇威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張嘉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睿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不存在。本件請求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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