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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補,1468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68號原 告 張忠孝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複 代理人 蔡竣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50萬元本息;㈡被告青航嘉給付50萬元本息;㈢被告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地址),刊登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1日,及張貼於附圖螢光筆所示世貿IC大廈布告欄二處10日。」其第㈠、㈡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100萬元(計算式:500,000+500,000=1,000,000),應徵裁判費1萬3,200元;第㈢項聲明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700元(計算式:13,200+4,500=1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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