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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補,156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67號原 告 尤淑劍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8,303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昀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5%AF%A9%E8%A3%9C%2C1567%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