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陳裕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456,10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8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2,232元,尚應補繳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昀潔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4萬1,837元) 1 利息 54萬1,837元 105年12月19日 110年7月19日 (4+213/365) 20% 49萬6,708.66元 2 利息 54萬1,837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5月13日 (4+298/365) 16% 41萬7,555.92元 小計 91萬4,264.58元 合計 145萬6,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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