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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92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92號 聲 明 人 曾鼎鑫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曾鼎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9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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