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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訴聲,15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潘幸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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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家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8%A8%B4%E8%81%B2%2C15%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