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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司調,633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林美瑄 代 理 人 黃韋儒律師 相 對 人 林陳英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名登記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借名登記協議書第9 條約定:「本協議書所協議之內容如有紛爭,雙方合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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